安泰集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6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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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所持证券账户不交由他人操作或使
用并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各账户的买卖行为应该合并
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管。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情况及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发生以上买卖行为,
由此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收回并归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司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
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事、高管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减持
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
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导致所持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
过公司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
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
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否则,“误操作”、“不了解相关规则”、
“委托他人代管账户”以及对交易事项“不知情”等均不足以构成从事违规交易
行为的免责理由,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于董事、高管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
批评,建议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予以降职、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责任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依法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三)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刑事法律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处理情况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
相关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
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并须及时
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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