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声电子: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9 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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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33     证券简称:上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5
债券代码:118037     债券简称:上声转债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仅现金分红,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
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苏州上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同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无线
电元件一厂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待
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
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
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利人民币 0.405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65795888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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